1.委员候选人的条件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2.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组成名额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由5至11人组成,不设候补委员。如设立常委会,常委会5至7人组成,其中书记、副书记各1人。
基层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由3至5人组成。
依习惯做法和工作方便,委员会组成名额一般应为单数。
3.委员的产生办法
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意见确定候选人,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⑵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①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②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4.书记、副书记的产生办法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常委的产生办法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的处理办法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7.委员的补选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8.选举会议主持人的确定
⑴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
⑵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⑶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⑷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9.候选人情况介绍问题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做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做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10.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及职责
⑴选举设监票、计票人,共同对投票人数和选票的票数加以核对,监票人还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包括对计票人的工作进行监督,计票人(一般分设唱票人和计票人)负责记录被选举人的具体得票数量。监票、计票人数可视具体情况决定。
⑵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工作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计票人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或会议工作人员中指定。
⑶委员会选举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通过。
11.选举方式和投票要求
⑴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⑵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⑶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⑷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⑸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⑹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12.选票的统计和宣布
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13.当选人的确定
⑴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⑵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⑶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
⑷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⑸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14.选举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选举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选举单位应根据《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15.民主选举的要求
⑴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并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
⑵选举人有权了解候选人的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⑷个别有特殊情况的人,需要由组织推荐入选的,也必须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
⑸选举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
⑹选举中严禁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不允许追查选票、虚报票数以及打击报复等行为。
⑺选举中如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组织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的决定,或采取相应的组织措施,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16.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的认定
⑴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向党外组织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处分的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⑶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⑷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⑸只持有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证明信的党员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内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7.填写选票和投票应注意什么
党内进行选举,党员或代表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选候选人名单以外的人。填写选票应持慎重态度,考虑成熟后再填写。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应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填写选票,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18.候选人名单可否由上级领导指定
根据党章和《准则》的规定,党内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候选人。个别有特殊情况需要由组织推荐的党员,也必须在说明情况之后,确实取得多数选举人的同意,方能列入候选人名单,但是候选人名单须经上级党委的原则同意。
19.候选人和当选人名单的顺序怎样排列
候选人名单,以及选举后当选的代表、委员,分别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后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名单,按得票多少为序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划为序排列。党的委员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分别按上级党委批准的排列名次排列。
20.那些情况下可暂缓改选
⑴领导班子软弱涣散,思想路线不端正,不执行甚至抵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⑵该单位组织不纯,派性严重。
⑶领导以权谋私,不正之风严重。
⑷党组织正要集中一段时间完成某项重要任务。
⑸多数领导成员被派遣外出工作。
⑹新建立的单位,正在进行筹备工作。
⑺其他不具备民主选举条件的。
暂缓改选的单位,一般应由上级党组织确定。其领导人是否变动,也由上级党组织确定。
21.基层党组织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届次排列
基层党组织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时,凡是按照党章规定任期届满,需要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的,都要排列届次,在委员会任期内召开的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可不排列届次。
22.怎样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为了给代表大会审查代表资格作好准备,在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各级党委可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进行初步审查,如发现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手续或代表不符合代表资格的,应及时建议原选举单位撤换。原选举单位来不及或不同意撤换时,应提交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意见,交代表大会审查决定。对暂时查不清的,代表大会闭会后仍可责成有关部门继续审查。如确有问题,不够代表资格的,要做出取消代表资格的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经原选举单位决定,并报上级批准。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有关部门对代表先前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情况后,进行正式审查,然后向大会报告,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23.党的关系在地方而业务上又以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时的审批问题
党的关系在地方、业务上以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事业单位党组织换届审批应由地方党委负责。具体要求是:
⑴地方党委在确定厂党委负责人人选时,应充分考虑主管部门的行业特点和企业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结构,认真听取和尊重他们的意见。
⑵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任期后一般不要调动。确因工作需要,需在系统内或党政之间进行交流的,主管部门可以向地方党委提出建议,经协商后进行调整,其党内职务由地方党委任免。
24.书记、副书记的产生是否必须实行差额选举
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一般可采用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选举的办法;委员会人数较少的,经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把所有委员都作为候选人,经充分酝酿后,直接选举。
25.召开党员大会还是代表大会的条件
⑴在指导思想上,为进一步发扬党内民主,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足500名,或虽然超过500名,但驻地比较集中,又便于召开党员大会的,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直接选举。
⑵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超过500名因驻地分散等其他因素,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难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⑶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虽不足500名,但其所辖党组织相当分散,例如农村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或生产连续性很强,工作班次难于调整的企业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他确实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报经上经党组织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26.议事表决和选举对到会人数规定的区别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这两条规定,是根据党基层组织的实际情况提出来的,只适用于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党内重要问题的议事表决,在没有新的规定之前,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即: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才能开会;议事表决时,必须得到应到会有表决权的人数的半数以上的同意始得通过。
27.党员数量少的单位,选举时可否不提候选人而进行直接选举
党员数量少的支部,由于党员之间彼此了解,情况熟悉,在进行选举时,可以不提候选人,直接进行选举。但一定要经过充分酝酿,在酝酿成熟的条件下进行选举。
28.怎样进行预选
进行预选应由大会主席团根据上级党委或代表团(组)的意见,提出与应选人数相等的候选人参考名单,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主席团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预选候选人名单,提交大会进行预选。主席团常委会根据预选结果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经主席团审议提交各代表团(组)讨论通过后,进行大会正式选举。
29.采取预选的办法是否还要搞差额
预选本身就包含着差额。预选时不定正式候选人名额,经过预选凡得票超过到会代表半数的即列为正式候先人,得票不超过半数的不得列为正式候选人。
30.预选结果是否公布及在预选时得票超过半数的人中,是以得票多少来确定正式候选人,还是以工作需要来确定正式候选人
预选结果不必公布,可由大会主席团或会议主持人掌握。预选票数按到会参加选举的人数计算,凡得票超过半数,即列为正式候选人。得票不超过半数的,不得列为正式候选人。在正式选举时要按应选人数进行报票,多于应选名额的票作废。这样,得票超过半数的人不会多于正式候选人的名额,所以,也就不存在以得票多少或工作需要来决定谁为正式候选人的问题。
31.可否投票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人
党内选举,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可以选举候选人名单内的,也可以选举候选人名单外的。
32.党内选举落选的同志,不久调到另一单位,适逢新单位进行党内选举,这个同志还能不能被提为候选人
党内选举落选的同志,不久调到另一单位,党的组织关系也已转去,适逢新的单位进行党内选举,又将他提为候选人,是可以的。选举时如获多数票当选,选举也是有效的。但在选举前应把该同志在原单位的情况以及党内选举落选的情况向党员讲清楚,是否提为候选人应按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
33.在选举中怎样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⑴选举要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这种方式可以防止某些领导人因为有的选举人没投自己的赞成票而搞打击报复的现象,保证选举人毫无顾虑地、放心大胆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⑵候选人名单要由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确定候选人名单,是整个选举过程中具有关键性的一个环节,一定要保证选举人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以期经过反复酝酿讨论,产生出绝大多数选举人都满意或比较满意的候选人名单。
⑶可以经过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不经过预选,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办法进行选举。这样两种选举办法,都可以使选举人自由地选择真正体现自己意志的、自己真正满意的人。
⑷选举人有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这样就可以防止某些党组织或少数领导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大多数选举人的现象,而使每一个选举人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选举。
34.选举人可否投票选举自己
党章规定,每个正式党员在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党内选举时,可以对符合条件、自己信赖的任何正式党员投赞成票。如果认为自己合乎条件,也可以投赞成自己的票。
35.为什么规定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选票全票作废,而所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的选票仍然有效
在进行选举时,应选人是有一定名额限制的。选举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应选名额投票。如果所选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应全票作废;如果所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仍然有效。这是因为,如果选票上的名额多于应选名额,就无法确定哪一个人或哪几个人是超过应选名额的被选人,所以只能全票作废。但对所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的,则应视为有效,因为它不发生无法计算的问题。
36.党内选举得票刚好一半可否当选
按照规定,党内进行选举,得票数必须超过到会有选举权的代表或党员的半数才能当选。得票不到半数或得票刚好一半,都不能当选。如出现这种情况,当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名额时,可进一步酝酿讨论,进行补选。
37.在选举中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而当选是否有效
根据党章规定,凡是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正式党员的非候选人,在正常的选举中得票超过全部选举人的半数、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又在应选人数范围之内的,当然有效。这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违背这个原则。
38.党员已决定工作调动,在未正式转移党的组织关系之前可否在原单位参加党内选举
在党员决定工作调动之后,如果原单位党组织进行选举,只要党的组织关系还未转出,应参加原单位党组织的选举,并同样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39.党内选举可否委托他人代选
党内选举只能在党的正式会议上进行,既不能提前投票,也不能在选举以后再让没有参加选举的人补充投票,更不允许委托他人代替自己投票。因此,党组织在召开选举大会时,应该尽可能地通知全体应该到会人员出席会议,参加选举。党员个人也应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积极参加党内选举。
40.选举后的选票怎样处理
如何处理选票,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的做法是:县级以上单位选举后,其选票可由选举单位直接保存;基层支部选举,可由监票人和唱票人在公布票数之后,负责封好,交上级党委保存。基层党委选举后的选票可由本级组织保存,必要时也可交上级党委保存。不经党组织批准,任何个人无权查看选票。无论哪一级党组织选举,其选举后的选票都要妥善保存,不要马上销毁。
41.在选举过程中,发现破坏选举行为怎样处理
为了保证党员或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进行选举过程中,绝不允许进行派别活动和非组织活动;绝不允许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或妨害选举;绝不允许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票数、追查选票压制、报复等行为。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级党委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一级党委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对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轻者给予批评教育,重者给予党纪处分。
42.上届支部委员会成员可否作为当然候选人
支部委员候选人都要由党员通过充分酝酿讨论提出,并经多数人同意后正式产生。上届支部委员不能不经党员酝酿讨论,作为当然候选人。
43.基层党组织召开党代表大会进行选举,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能不能被提名为候选人
本单位党组织范围内不是代表的正式党员,可以被提名为候选人。
44.用预选办法产生的候选人,少于应选支部委员的名额怎样处理
经过预选产生的候选人数少于预定的应选支部委员名额时,应征求党员意见,酌情办理。如果候选人缺额较少,多数党员认为不需增补,即可进行正式选举。如果多数党员要求补满空额,则需再次进行酝酿、预选,补上缺额。
45.刚刚转正的党员,可否担任党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
党章对党支部成员未做出党龄要求。因此按照党章关于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刚刚转正的党员,又确实符合新时期的干部标准,可以担任党支部委员、副书记或书记。
46.上级党委指派的支部书记落选
如果党员对上级党委指派的支部书记不够了解,在选举前应向党员作详细的介绍。经过正式选举,上级党委指派的支部书记不能当选,则其支部书记职务自然解除,应由新当选的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工作。
47.支部书记调到新单位,可否自然成为这个单位的支部书记
一个单位的支部书记调到另一个单位时,如果没有上级党委的指派,又没有经过党员大会选举,不能自然成为这个单位的支部书记。
48.上届支部书记又被选进支部委员会,是否就是当然的支部书记
上届的支部书记再次被选进支部委员会后,能否继续担任支部书记的职务,要由全体支部委员选举并经上级党委批准确定。可能连任,也可能选举更为合适的同志担任。
49.担任党的基层组织领导职务的党员,离休退休后是否要继续保留职务
担任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职务的党员,离休退休后,一般应辞去原任职务,担任党的基层组织的委员职务的党员,离休退休后党员关系仍在原单位的,其委员职务应当保留至任期届满;离开了原选举单位,其委员职务即自然免除。
50.改选后新的支委会第一次会议由谁主持
党支部委员会经支部大会改选后,上届支部委员会就不存在了。新的支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可由新支委推举一人主持,研究分工等问题;并将改选情况和支委分工意见及时报请上级党委审批。
51.改选后的支委会未经上级批准以前,支部工作由新的支委会来领导,还是由上届支委会来领导
党支部改选以后,上届支委会就不存在了。在新的支委会未经上级批准以前,支部工作支应新选出来的支部委员会承担。如果上级党委批下来的人选与上报的有出入时,则按上级党委的决定执行。
52.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被选举人是否仅限于本级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内的党员
选举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时,被选举人不限于本级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以内的党员,本级党代表大会所属党组织范围以外的党员也可以被选为代表,但是这些党员必须是上级党代表大会所属的党组织范围以内的党员。比如说,上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和上级领导机关中的某些担任领导工作的党员,以及某些代表人物,需要选为代表,但又受到本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名额的限制而不能选为代表的,上级党委可以把他们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其他选举单位可以按照选举程序选举他们为代表。
53.直属局召开党代表大会时,主要领导干部可否下派到基层单位去选举
由于局机关编制少、党员少,因工作需要代表名额较多,在局机关不便选举。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可以把主要领导干部分配到所属的基层单位中去选举。
54.基层党委每年召开的党代表大会,开会时是否要重新选举代表
如果该党委任期已满,需要召开党代会改选换届的话,其代表必须重新选举;如果是两届委员会之间的每年一次的代表大会,其代表可以重新选举,亦可由上次代表大会代表继续担任。
55.选举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是否需要规定条件
党章规定,正式党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选举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不需再规定另外条件。只要是该级党组织和所辖党组织的正式党员,都有当选为代表的权利。但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各级党的委员会在分配代表名额时,对代表中应包括的各方面人物可以提出一个适当的比例,供下级组织选举时参考,使各方面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以便广泛地全面地反映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更正确地决定党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6.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可否不经选举而由党组织确定
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个别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的,可报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召开党的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由党组织或个人指定出席党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违反党章的行为,是不能允许的。
57.上届党委委员没有当选为出席大会的代表,可否参加党的代表大会
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选举产生,任何党员都不能有特殊权利。党委委员必须在一定的选举单位被选为代表,才能出席党的代表大会,未当选的上届党委委员不能作为当然代表。